我國過去長久處於威權體制,在黨國不分與強人政治的現實下,權力分立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尤其,五權憲法強調「分工合作」,輕忽權力制衡的關係,因此立憲主義中立法與行政間應有的分際始終未受重視。一般所見,係行政權獨大,主導國政運作,而立法機關淪為「立法局」,只能充作行政部門的橡皮圖章。
迨1990年代國會全面改選,民主化工程逐步推動後,情況開始變化。立法機關日漸活躍,試圖擺脫行政權附庸的形象。尤有甚者,2000年5月20日我國首度出現政黨輪替,由於朝小野大,不久即形成立法與行政的緊張、對立態勢,乃至爆發嚴重的衝突場面。2002年2月起立法院的生態改觀,執政黨席次增加,行政部門的運作較能擺脫在野黨的掣肘,而有堅持施政主張的可能。然而,2004年後因總統大選引發的爭議,以及國會改選後朝野政黨生態的變化,導致立法與行政的關係再度惡化。在野黨主導的國會不斷以立法及預算審議之手段杯葛或弱化行政部門。面對此一情況,行政部門亦不得不藉由聲請釋憲或其他方法尋求解套。要之,迄今為止,我國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一直無法處於正常穩定狀態。放眼未來,若立法與行政的角色定位不能釐清,則我國憲政將難以步上正軌。由此觀之,如何界定立法與行政的分際,乃當前必須加以正視的課題。
揆諸立憲民主主義的精神,立法與行政間固有一定的原則必須遵守,但各項原則的內涵可能隨時代及環境而修正、調整,並非一成不變的。十七、十八世紀當時有關各項原則的一般理解及要求,未必能夠原封不動適用於今日。惟吾人從其學說理論及制度運作的演變,應可尋繹出立法與行政在當代立憲民主政治中的相對位置。尤其,「行政國家」為現代國家普遍且無法避免的現象,如何將此一事實與立憲民主主義的要求結合,找出立法與行政的分際,對憲法學而言,實乃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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